第五十七条

有效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文物保护。

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