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三条有效宗教院校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