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不得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