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宗教院校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