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务遗产等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务等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