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土地收储部门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未完成调查评估的,不得开展征收、收储工作。城乡建设工程应当在立项文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中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护专章;城市更新项目制定片区策划和设计方案的,还应当在相关文件中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护专章。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