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房屋。下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不得出租:(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车棚、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功能空间的,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