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房屋。下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车棚、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功能空间的,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