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出租房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转租后租赁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