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3 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Article 20In force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房屋。下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不得出租:(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车棚、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功能空间的,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