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租赁管理要求,包括: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二)签订租赁合同时,核对承租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告知承租人房屋使用安全事项,对出租房的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及时消除或者督促承租人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五)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租赁管理要求,包括: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
(二)安全使用出租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规划用途;
(三)配合出租人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隐患;
(四)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