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注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等指标。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明确分期范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内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中的教育设施用地应当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教育设施、养老服务、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应当在首期项目建设,其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建设时序。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