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对接;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经营设施技术要求、建设标准、质量管控、验收、移交等事项予以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联合报装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联合报装服务。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