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成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签订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协议。

协议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间、商品房预售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达到的建设进度、产权单位、产权移交时间以及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