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城乡供水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