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组织体系、响应等级、应对措施等内容。

城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城乡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报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