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供水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供水安全目标责任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供水水源保护和设施建设,保障城乡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安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