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暴雨预警信号实行属地统一发布制度。暴雨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并及时向县级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增加预报频次,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适时调整暴雨预警信号级别。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