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在暴雨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暴雨监测站网。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暴雨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暴雨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