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水文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密切研判因暴雨引发的灾害风险,并依照职责适时发布地质、山洪、洪水、城市内涝等灾害预警。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