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二)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