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