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混装混运已分类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