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