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