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加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舆论监督。

车站、机场、港口以及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