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十四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投放要求;(二)在责任范围内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