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业主和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责任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责任人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等工作。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相关要求应当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