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督导员工作规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根据需要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志愿者等担任督导员,引导居民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组织物业服务人安排督导员的,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