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和作业环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高炮作业点周边500米、火箭作业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

(二)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

(三)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

(四)破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水电线路、交通道路;

(五)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

(六)其他危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