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乡供水水源与供水设施,有权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对举报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