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供水设施的意识。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