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