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