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城乡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城乡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