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完善城乡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有效处置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