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计量水表为界。计量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计量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水户负责维护管理。

城乡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