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三条有效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单位的运营情况和供水经营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