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