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计量水表进行检定。

用水户对计量水表精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检定。

因水表计量不准确多收取用水户水费的,供水单位应当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