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城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执行。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黄河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推进阶梯水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