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用水户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支付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用水户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