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七条有效用水户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支付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用水户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