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六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标准供水;(三)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水表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维修和更换;(四)按照规定定期对城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及维护;(五)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