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统筹利用黄河水、长江水等外调水和优质地下水,推进水源连通工程和备用水源工程建设,统筹配置水资源,保障城乡供水水源安全。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法律、法规对禁止开采地下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