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统筹利用黄河水、长江水等外调水和优质地下水,推进水源连通工程和备用水源工程建设,统筹配置水资源,保障城乡供水水源安全。

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法律、法规对禁止开采地下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