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供水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拓展融资渠道,募集建设资金。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