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