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并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乡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