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未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前款规定逐步进行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