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乡供水工程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管材、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