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乡供水工程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管材、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