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乡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配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按照规划建设的城乡供水管道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农田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