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式予以保障,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法确定的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用途。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