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冷却、洗涤、锅炉、发电、煤炭采洗等工业用水单位优先配置再生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